第三節《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內容
一、《社會保險法》頒布的意義
《社會保險法》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牛的法律
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座里程碑,對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特別是關于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等帶有根本性、管長遠的基本方針,關于社會保險要獨立于用人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以及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體現。
二是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社會保險法》確立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后顧之憂。
三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社會保險法》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優先體現公平原則和普惠性原則,通過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體現激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把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確立框架,循序漸進。《社會保險法》全面總結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有益做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基于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處在改革發展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繼續探索和實踐,《社會保險法》也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作出了一些彈性的或授權性的規定,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
三、《社會保險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本法總結20多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和調整機制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范,并規定了病殘津貼和遺屬撫恤制度,根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這一重大實踐進展,本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作出規范。此外,本法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為逐步建立統籌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本法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及享受條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了原則規定,并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
第三,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經過10多年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本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也分別單獨成章,對其覆蓋范圍、資金來源、待遇項圈和享受條件等作了具體規定。
四、《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具體是: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于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其中,具有與我國簽訂社會保險繳費雙邊或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就業人員,在其依法獲得在我國境內就業證件3個月內提供協議國出具參保證明的,應按協議規定免除其規定險種在規定期限內的繳費義務。對于依法獲得在我國境內就業證件3個月后不能提供協議國出具的參保證明的,應按規定征收社會保險費并收取相應的滯納金。對于協議之外的險種以及協議規定險種超過規定期限的,應要求其按規定繳納杜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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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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