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第十一章金融監管及其協調第三節金融監管的國內協調的學習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金融監管的國內協調
2003年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監管職能分離,中國人民銀行從此專注于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而金融監管的職能主要由三大監管機構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來執行。
從總體上看,有效的金融監管取決于兩方面的因素,一是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關系,金融監管必須能夠有效地配合貨幣政策從而服務于經濟發展。二是金融監管體系內部各種關系的協調配合,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分工和協調機制,這直接關系到金融監管的總體效果。
一、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相互協調
(一)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關系
將金融監管職能和貨幣政策職能相分離,是為了提高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金融監管的專業性。從根本上講,二者是相輔相成的。
首先,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一致,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以此為宏觀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而作為貨幣創造主體的金融機構的穩定又是幣值穩定前提,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金融穩定促進幣值穩定,進而促進經濟發展,兩者的目標是高度一致的。其次,金融監管是貫徹落實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保證,有效的金融監管是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順暢、市場預期穩定的基礎和保證。
再者,金融監管信息的準確反饋又可以促進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金融監管如果不得力,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風險和不穩定性就會加大,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就會滯后和扭曲,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比如信貸總量、貨幣供應量甚至可能失真,從而貨幣政策對于最終目標的控制就會被弱化而無法保證。這反過來也不利于金融系統的穩定發展。
因此,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辯證關系決定了二者需要相互協調和配合,以便實現金融業穩定、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穩定的目標。
(二)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協調內容
1.對商業銀行監管和微觀傳導機制運行的協調
現在,中央銀行失去了金融監管職能,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后,在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中如何傳導,傳導的時滯大小,中央銀行都不能直接干預。因此,這就要求中央銀行對于金融業的發展和現狀有動態把握和認識,對于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有前瞻性的認識,而這必須要有監管部門的密切配合。
2.統計數據和信息的協調
應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組建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監管數據的網絡化,電子化共享。
3.危機機構處理的協調
應急機制在發揮作用的時候,需要金融機構救助政策的協調配合。在救助措施的配合上,對僅是出現流動性不足問題的金融機構,可由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一定的流動性支持,同時由金融監管機構介入,督促金融機構提高自身的流動性;對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要行使最后貸款人的職責,監管機構要對該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或破產的措施。
二、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
(一)分業監管體制下綜合經營帶來的挑戰
1.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
對金融控股集團采取主監管制度,問題:具體實施中監管權力界定不清,非金融企業的金融控股公司游離于監管之外。
2.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監管
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衡量無確切定論。
3.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挑戰
金融監管機構在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基礎上,要協調好跨市場、多功能產品的監管。
(二)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
1.增強聯席會議制度的權威,強化主監管方的權力
統一的監管制度相比分業監管最大的好處在于把不同部門之間的監管協調變為監管部門內部的協調,協調的權威性和正式性都得到了強化和保障,減少了監管協調成本。
目前,我國三大監管機構簽署了合作備忘錄,在明確各自分工的基礎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系機制和聯席會議機制。但是,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際運行和效果不盡如人意,原因之一是這種協調機制的制度性和權威性有待加強。建議進一步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力保證其運作,明確規定聯席會議的運行機制,各方的分工和合作等。
2.加強金融監管機構操作層面上的協調
除高層協調外,金融監管機構下屬的職能部門應加強日常交流和協作。具體部門可加強溝通,共享信息,互相提供服務,聯合進行檢查,合作處理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促進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
3.監管協作的具體內容
首先是信息共享,可建立統一的信息收集和處理中心,專門進行信息的收集、處理和提供,提高信息獲取效率。
其次是對混業經營中出現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進行協調清理,鑒于目前金融監管法律框架仍然停留在分業經營的層面,三大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聯合指定規范文件,消除法律的空白地帶。
最后是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要統一監管規范,共同制定金融控股集團資本大小、風險資產暴露、業務和信息防火墻設置的具體監管措施。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