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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強化講義(98)

發表時間:2013/3/13 10:33: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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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3年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的備考強化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備考2013年經濟師考試!!

(四)審判監督程序

考試內容: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P239。

提起再審的途徑: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按第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

(五)督促程序

考試內容:督促程序

l.概念與適用范圍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屬于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2.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或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的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等給付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的送達應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如果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請與審查

書面形式

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l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4.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六)公示催告程序

考試內容: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與適用范圍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據持有人之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1)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2)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2.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享有申請權的票據持有人

所謂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具有明確、合法的申請形式和理由。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審查與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該票據。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經支付了該票據,則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4.公告與權利申報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在3日內發布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最短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5.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其含義包括:宣告票據無效進而排除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通過在指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的事實,推定票據權利歸申請人所有。

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的,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作出后應當進行公告,人民法院還應通知支付人恢復支付。除權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申請人有權憑除權判決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后,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七)執行程序

考試內容:執行程序

1.執行和執行程序的概念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執行程序是指保證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

2.執行申請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和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7)強制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8)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10)限制出境;(11)征信系統記錄不履行義務信息;(12)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4.執行中止和終結

(1)執行中止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該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①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②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④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或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與正在審理的案件有密切聯系,無法單獨執行,以及被執行人在短期內無償付能力等。

(2)執行終結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了某些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

在執行過程中,引起執行終結的情況有:①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②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③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④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⑤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終結,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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