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淵源和體系
(一)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存在和表現的形式,主要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地方入民代表大會或地方政府經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發布的規章、命令、指示等,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此外,政策、習慣也可以作為經濟法的淵源。
(二)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可以大致分為經濟組織法、經濟管理法和經濟活動法。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屬于經濟法部門的法律關系,亦即由經濟法部門所規定和保障的權(力)利義務關系,具有主體、客體和內容等三個要素。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形式,分為三種類型:經濟管理法律關系、競爭法律關系和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法律關系。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諸要素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經濟管理、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力)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大體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兩類。
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力)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行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四類。
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力)利和承擔的義務與職責,具體表現為經濟職權和職責、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其他權(力)利文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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