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一)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有: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2.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3.私人所有權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二)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三)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用益物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四)共有
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做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所有權取得可分為一般取得和特別取得,善意取得和拾得遺失物等財產取得方式是所有權的特別取得。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既可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須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的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
2.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非故意拋棄而丟失的物品。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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