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債權
1.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債的分類
(1)以債的發生原因可作如下分類: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等。
(2)以債的主體為標準可分為單一之債與多人之債。多人之債又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識別性標記依據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權(版權)和工業產權(含專利權和商標權)。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專利、使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商標權又稱商標專用權,包括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禁用權、續展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等等,其中專有使用權是基本的核心權利。
(四)人身權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1.人格權
人格權主要包含以下權利: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姓名權,名稱權,公民享有肖像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
2.身份權
身份權是自然人對自己身份的支配,身份是具體主體在群體中的特定地位。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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