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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權利
(一)物權
1.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熟悉屬于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財產,注意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按照法律規定,或屬于國家所有,或屬于集體所有。
注意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2)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3)相鄰權
相鄰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4)共有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3.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所有物在合適的范圍內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4.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上為擔保債之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5.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占領、控制。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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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