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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合同法律制度一
三十三、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其法律特征: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③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④合同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2、合同的種類
合同可從兩方面進行方類:一是基于法定形態(tài)對合同進行分類(指合同法中直接規(guī)定的各種有名合同);二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對合同進行的分類(屬學理上的分類)。
①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②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③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④要式合同和無名合同;⑤主合同和從合同。
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單務合同,如借款合同;諾成合同也稱為不要物合同,絕大多數(shù)屬于此合同,實踐合同也稱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15類),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從合同也稱附屬合同,如有擔保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該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3、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權利人享有請求和接受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包括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對方違約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義務人承擔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時(拒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其法律要件:
①主體合格,即行為人具有相應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歲的自然人、滿16-18(不滿18)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勞動收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訂立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shù)暮贤袨?包括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實施合同行為。
②內容合法,內容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范相抵觸,合同行為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
③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內心意愿自由產生、與表達出來的意思一致,具體含義:1)內心希望發(fā)生某種法律后果的意思,為效果意思;2)將效果意思表達于外部意思,為表示意思;3)用以表達效果意思的方式、行為,為表示行為。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屬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則可能為無效或變更、撤銷。
④合同的形式合法。
4、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包括三類: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按指不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發(fā)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無效合同的種類: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雖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條件,因而其是否能夠生效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
①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②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載代理權、代理權終止。
③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它是一種事實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但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指由于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對已經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銷或變更。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合同變更、撤銷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一旦確認變更或撤銷后,具有溯及到合同成立的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
5、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過程,而合同的成立所體現(xiàn)的是合同訂立活動結果,表明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達到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也稱發(fā)盤,是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議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人是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約需符合以下條件:①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④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①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約向對方發(fā)出的是要約,對方回應的是承諾,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向對方發(fā)出的是希望對方與自己發(fā)出要約,對方回應的是要約,合同不成立;②對象不同,要約向特定人發(fā)現(xiàn),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人發(fā)出;③內容不同,要約含有能使合同生效的主要條款,要約邀請不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④法律約束不同,要約發(fā)出后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成立,即受法律約束;要約邀請發(fā)出后,對方可以發(fā)出要約也可以不理睬。
我國五種典型的要約邀請形式: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不得撤銷的要約: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到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諾的要件:①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②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③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要約的實質內容)
超過承諾期限發(fā)生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
承諾應按下列規(guī)定到達: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另有約定除外;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同期限內到達。
要約的實質性內容,指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即合同未成立),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發(fā)生締約過失,給對方造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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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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