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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建筑專業知識輔導:建設工程合同概述(2)
1.3訂立合同的方式
1.3.1要約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如投標單位遞交的的投標文件(招標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為要約邀請,中標通知書為承諾)
要約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不經過要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2.要約的有效條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為要約的拘束力
1)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
表現為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拘束力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后,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撤回要約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比如投標書遞出但未達到,及時通知不在參與投標。
2)要約的撤銷
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
如投標書送達,通知不再參與。另外,按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盡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人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則為不可撤銷要約。
共同點:要約撤回和撤銷必須在承諾做出之前實施。
1.3.2承諾
1.承諾的概念與應具備的條件
1)承諾的概念
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諾應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2.承諾的方式
按合同法規定,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4.承諾的遲延和承諾撤回。
1)承諾遲延
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2)承諾撤回
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1.4建設工程合同
1.4.1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1.建設工程合同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具有承攬合同的性質。
注意:監理合同和造價咨詢合同等,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
2)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具備的相應條件:4個
3)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性
4)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4.2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人的權利:2個
(1)簽訂合同的權利
(2)發包人的檢查權
2)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6個
2.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人的權利:3個
2)承包人的義務:3個
(1)承包人應當親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2)承包人應當接受發包人的檢查
(3)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1.4.3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合同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概念
(1)工程勘察
(2)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2)勘察合同的內容
3)發包人、勘察人責任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1)建設工程設計與設計合同的概念
(1)工程設計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2)雙方責任
3)違約責任
注意:上述內容是我國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的相關規定內容,相關內容應簡單理解,防止出選擇題。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0年聯合頒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并推薦使用《建設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3,GF-2000-0204)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GF-2000-0209,GF-2000-0210)示范文本。該示范文本雖不強制使用,但由于其條款設計的科學性和完備性有利于明確雙方的技術經濟責任、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成為了勘察設計活動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明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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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