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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貨幣與金融
第二十一章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
本章重點:
(一) 金融風險的概念,金融風險的特征,金融風險的類型。
(二)金融危機的概念,金融危機的類型,主要國際金融危機,次貸危機。
(三) 金融監管的概念,金融監管的發展,主要金融監管的一般性理論。
(四) 金融監管體制的概念,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我國金融監管體制。
(五) 巴塞爾協議的背景和發展,巴塞爾協議的性質和作用,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新進展,巴塞爾協議在我國的實施。
本章難點:
金融危機類型、金融監管理論、巴塞爾協議內容。
一、金融風險
知識點一、金融風險:是指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在貨幣資金的借貸和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使得預期收益和實際收益發生偏差,從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
知識點二、金融風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不確定性2、相關性3、高杠桿性4、傳染性
知識點三、金融風險有四種類型
二、金融危機
知識點一、金融危機的含義
金融危機:指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與地區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標(如短期利率、金融資產、房地產、商業破產數和金融機構倒閉數)的急劇、短暫和超周期的惡化。
知識點二、金融危機的類型
1、債務危機:
(1)也稱支付能力危機。一國債務不合理,無法按期償還引發的危機;
(2)一般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出口不斷萎縮、外匯主要來源于舉借外債。
2、 貨幣危機:
實行固定匯率或盯住匯率制度的國家,由于國內經濟變化沒有相應匯率調整,貨幣內外價值脫節,反映為本幣匯率高估。
從國際債務危機、歐洲貨幣危機到亞洲金融危機,危機主體的一個共同特點在于其盯住匯率制度。
3、 流動性危機:
4、綜合性金融危機
知識點三、次貸危機
1、美國次貸危機2007年春季開始,2008年10月初,次貸危機演變成金融海嘯,開始在全球蔓延。
2、次貸危機的三個階段:
第一,債務危機階段;
第二,流動性危機;
第三,信用危機。
三、金融監管理論
知識點一、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或稱金融監督管理:指一國的金融管理部門為達到穩定貨幣、維護金融業正常秩序等目的,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外部監督、稽核、檢查和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等一系列行為。
知識點二、金融監管的一般性理論
金融監管首先是從對銀行的監管開始的,三大特征使得維持銀行業穩定成為必要:(1)銀行
四、金融監管體制
知識點一、金融監管體制的含義及分類
(一)金融監管體制:指一國金融管理部門的構成及其分工的有關安排。
1、從銀行的監管主體以及中央銀行的角色來分:
(1)以中央銀行為重心的監管體制
以中央銀行為重心,其他機構參與分工的監管體制。美國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美聯儲是唯一 一家能夠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聯邦機構。屬于這一類型的還有法國、印度、巴西等國家。
(2)獨立于中央銀行的綜合監管體制
在中央銀行之外,同時設立幾個部門對銀行、證券和保險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體制,但是中央銀行在其中發揮獨特的作用。德國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此外還有英國、日本和韓國。
2、從監管客體的角度來分
知識點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演變
1、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逐漸由單一全能型體制轉向獨立于中央銀行的分業監管體制。
2、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3、中國人民銀行發揮:
(1)作為最后貸款人在必要時救助高風險金融機構;(2)共享監管信息,采取各種措施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3)由國務院建立監管協調機制。
五、國際金融監管協調
知識點一、巴塞爾協議產生的背景與發展
(一)1975年2月,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西方十國集團以及瑞士和盧森堡等12國的中央銀行成立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二)巴塞爾協議中,影響最大的是:
知識點二、1988年巴塞爾報告
1、資本組成
巴塞爾委員會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2、風險資產權重
風險資產權重:根據不同類型的資產和表外業務的相對風險大小,賦予他們不同的權重,即0%、10%、20%、50%和100%。權重越大,表明該資產的風險越大。
3、資本標準
資本充足率,即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比率不得低于4%。
4、過渡期安排。1987年底~1992年底為實施過渡期。
知識點三、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想,將資本金視為最重要支柱;
2、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強化各國監管當局職責
3、市場約束:強調以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知識點四、2010年巴塞爾協議III
主要內容
1、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資本監管在巴塞爾委員會監管框架中長期占據主導地位,也是本論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
2、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自2011年初按照3%的標準(一級資本/總資產)開始監控杠桿率。
3、建立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準:為增強銀行及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能力,引入兩個流動性監管的量化指標: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率。
4、確定新監管標準的實施過渡期:2011-2018年(8年)。
知識點五、巴塞爾協議在我國的實施
2011年4月,基于我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實際,中國銀監會借鑒巴塞爾協議III,頒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提高銀行業審慎監管標準,增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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