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和調整對象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市場競爭過程中因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即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在主觀上有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過錯,客觀上有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客觀事實。
3.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而被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害和擾亂的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關系。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假冒行為
2.限購排擠行為
3.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如下兩種情形:一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二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4.商業賄賂行為
5.虛假宣傳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7.低價傾銷行為
8.搭售行為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0.詆毀商譽行為
11.通謀投標行為
(四)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1.監督檢查部門
2.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1)詢問權。
(2)查詢、復制權。
(3)檢查權。
(4)行政處罰權。
(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2.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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