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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責任
(一)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財產、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1.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2)民事行為違法
(3)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4)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二)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
1.概念
違反合同的責任也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可以分為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和預期違約。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
2.違約責任的性質和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原則上是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
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問題上,現行《合同法》則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3.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
(2)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約行為和損失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4.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支付定金等。
注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免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三)侵權的民事責任
1.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
侵害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侵害公民身體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侵害其他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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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