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代理
考試內容: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種類
3、無權代理
4、表見代理
5、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和代理的終止
要點:
1、概念
(1)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3、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
(2)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4)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表見代理
(1)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民事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要件: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一定行為;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相對人須善意且無過失。
5、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6、代理的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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