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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基礎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效力

發表時間:2010/6/8 11:05: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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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解決了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但并沒有解決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和附期限。

(二)無效合同
凡不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屬于無效合同。
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
1.無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違法性。
第二,不履行性。
第三,自始無效。
2.無效合同的種類
(1)按照全部還是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分為全部無效的合同和部分無效的合同。
全部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無效的原因可以劃分為五類。

注意: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稱為效力等定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應的生效要件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實質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實的發生而發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合同可以分為:主體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四)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在撤銷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銷由撤銷權人決定。因此,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均屬于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五)無效和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處理與締約過失責任
1.無效和可撤銷的合同的處理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對于無效合同,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能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
2.締約過失責任
無效和可變更或撤銷合同的賠償損失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第一,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第二,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第三,締約當事人必須有過失。
第四,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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