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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農村金融
一、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及農村金融體系
(一)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動因
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最初動因是1978年以來中國的農村經濟改革,推動了農村經濟的商品化和貨幣化,產生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主體多元化的要求,并由此演繹了一場以金融機構多樣化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金融體系變革。
(二)改革過程的簡要回顧
在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后,中國農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并由此形成了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金融機構、政策金融機構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
(三)主要的農村金融機構
中國農村金融體系實際上由三類金融組織機構構成:(1)國家金融機構,包括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2)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3)民間融資組織、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是中國農村的三大正規金融組織,也是中國農村最大的農村金融機構。
1.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是農業產業和農村地區,但是自商業化改革以來,中國農業銀行正努力改變這種市場定位,力求向綜合化、城市化方向發展。并撤并了一些鄉鎮及其以下的分支機構,同時也上收了部分原本屬于基層分支機構的信貸發放權限。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
(1)辦理由國務院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安排資金并由財政予以貼息的糧食、棉花、油料、豬肉、食糖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貸款;
(2)辦理糧、棉、油、肉等農副產品的收購貸款及糧油調購、批發貸款;
(3)辦理承擔國家糧、油等產品政策性加工任務的企業的貸款和棉麻系統棉花初加工企業的貸款;
(4)辦理國家確定的小型農、林、牧、水利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
(5)各級政府財政支農資金的代理撥付;
(6)為各級政府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開立專戶并代理撥付;
(7)辦理業務范圍內的開戶企事業單位的存款和結算;
(8)發行金融債券,在境內外籌資;
(9)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貧困縣縣辦工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以及其他財政貼息的農業方面貸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特點:是國有糧棉企業的“法定、唯一的”資金供應者,單純的糧棉收購貸款銀行,將資金投向了那些周期長、社會效益大于經濟效益、還款能力差的“軟資產”,結果是不良資產負擔沉重,難以實現自求資金平衡。
3.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是在農村居民和企業自愿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其主要業務在于吸收農村儲蓄存款,辦理集體農業企業、鄉鎮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貸款業務。農村信用社有三個特點: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經營上的靈活性。
農村信用社是唯一的一家擁有完整鄉村網絡的金融機構,實際上由政府嚴格監管。21世紀開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農村信用社領域進行了三種模式的試點:(1)原有農村信用社框架內的重組模式,即2000-2001年進行的以縣為單位統一法人、組建省聯社為標志的江蘇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常熟、張家港、江陰三市農村商業銀行模式;(3)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組的浙江鄞州農村合作銀行試點模式。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四項原則:一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則,明細產權關系,促進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經營機制轉換,使信用社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二是按照為“三農”服務的經營方向,改進服務方式,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積極探索和分類實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種產權制度,建立與各地經濟發展、管理水平相適應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四是按照權責利相結合原則,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明確信用社監督管理體制,落實對信用社的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
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點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以法人為單位,改革信用社產權制度,明確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區別各類情況,確定不同的產權形式,構建新的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調整和放寬
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1)放開準入資本范圍。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村鎮銀行、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等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
(2)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一是在 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新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并、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3)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村鎮銀行應采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準。
(4)放寬業務準入條件與范圍。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準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并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
(5)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
(6)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并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
(7)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立董事會,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立理事會。
主要監管措施:(1)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2)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差別監管措施。(3)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4)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
(五)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
1.村鎮銀行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村鎮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村鎮銀行在繳足存款準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農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
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村鎮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村鎮銀行要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銀監會應根據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
(2)對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適時采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
(3)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于15%的,可適時采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4)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2.農村資金互助社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
農民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應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入股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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