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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講義(79)
一、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一)民事訴訟概述
1.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范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國家審判機關及其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
我國的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法院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包括: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民事實體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3.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等。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②認為應該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二、行政訴訟法基礎知識
(一)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法是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了解廣義和狹義的行政訴訟法。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6)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三)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包括( )。
A.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B.海關處理的案件
C.對國務院各部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D.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E.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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