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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股東機構
一、股東概述
(一)股東的含義
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法定權利的人。(有限責任公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1.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
發起人股東的特點:
第一,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①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三,資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一是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二是法人作為發起人應當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發起人的國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其發起人必須一半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
● 自然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作為參加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設立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 法人股東:企業法人(含外國企業)和社團法人、各類投資基金組織、代表國家進行投資的機構。
(三)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
特點:①必須履行出資義務;②股東作為出資人是公司資本的提供者,全體股東的出資總和即公司的資本總額;③股東享有股東權。即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和風險承擔者
①股東是典型的投資者,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投資主體。公司的經營結果同股東利益最為密切,股東是公司經營利益的最大受益人;②股東既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經營的最大風險承擔者(風險大于債權人和職工,股東收益不確定、股利和剩余財產分配在債權之后)。
3.股東享有股東權
股東享有股東權是股東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東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廣義的股東權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義務的概括,狹義的股東權即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獲得財產收益和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
4.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除無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注:兩合公司是指由1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1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其中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的無限責任股東外,公司股東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債務的直接承擔者,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間接承擔責任。
5.股東平等
所有股東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平等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四)股東的權利(掌握)
股東除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外,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股東會的出席權、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會議是股東行使權利的場所
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提議權和提案權
3.董事、監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4.公司資料的查閱權股東可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利
5.公司股利的分配權通過盈余分配獲取股利是股東出資的收益權,是股東權的核心
6.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清償債務之后按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7.出資、股份的轉讓權
8.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9.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企業新增資本時,原有股東優先認購
10.股東訴權直接訴訟權(自身權利受侵害)、派生訴訟權(公司權利受侵害)
(五)股東的義務(掌握)
1.繳納出資義務。(最重要的義務)(1)繳納出資義務的內容。股東在公司設立和公司增資擴股時,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資(認股)協議規定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出資期限、出資程序交付認繳的出資。
(2)不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責任。公司成立之前違反股東出資義務的,應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3)不得抽回出資義務。公司登記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
3.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章程是股東最基本的義務
4.忠誠義務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禁止損害公司利益;二是考慮其他股東利益,三是謹慎負責地行使股東權力及其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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