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
(一)分業監管體制下綜合經營帶來的挑戰
1.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
早在2003年9月,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已采取主監管制度來實行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但在具體監管過程中誰該承擔主要責任不太明確,容易導致監管權力或相互爭奪或互相推諉,使協調效果大打折扣。這一點在跨行業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另外,對于控股公司是非金融企業的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游離于監管之外。
2.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監管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一直被各種監管機構所重視,這是金融機構抵御風險和吸收損失的保障。“巴塞爾協議”對于銀行業的監管就是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金融控股集團擁有不同的金融機構,相互之間還有交叉持股或者貸款、擔保、投資等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這使得金融集團的風險敞口和資本實際分布和總額都不同于一般的單個金融機構。如何綜合衡量整個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大小并沒有確切定論。加之不同的金融控股集團的子公司構成不同,內部設置的對于信息流動和業務交叉的防火墻不同,這些都使得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成為難題。
3.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挑戰
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業務類型進行監管,一個金融機構只有一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功能監管則是按照金融體系所具有的相對固定的金融功能作為區分基礎進行監管,一個金融機構只要從事不同功能的金融業務就要受到多方的監管。機構型監管容易造成重復監管和監管缺位,特別是對于跨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控股公司;功能型監管的缺點就是缺乏對于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狀況的認識。因此,金融監管機構在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基礎上,還要協調好跨市場、多功能產品的監管。
(二)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
1.增強聯席會議制度的權威,強化主監管方的權力
統一的監管制度相比分業監管最大的好處在于把不同部門之間的監管協調變為監管部門內部的協調,協調的權威性和正式性都得到了強化和保障,減少了監管協調成本。目前,我國三大監管機構簽署了合作備忘錄,在明確各自分工的基礎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系機制和聯席會議機制。但是,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際運行和效果不盡如人意。原因之一是這種協調機制的制度性和權威性有待加強。建議進一步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力保證其運作,明確規定聯席會議的運行機制,各方的分工和合作等。
2.加強金融監管機構操作層面上的協調
除高層協調外,金融監管機構下屬的職能部門應加強日常交流和協作。具體部門可加強溝通,共享信息,互相提供服務,聯合進行檢查,合作處理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促進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
3.監管協作的具體內容
首先是信息共享,可建立統一的信息收集和處理中心,專門進行信息的收集、提供和處理,提高信息獲取效率。
其次是對混業經營中出現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進行協調清理,鑒于目前金融監管法律框架仍然停留在分業經營的層面,三大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聯合指定規范文件,消除法律的空白地帶。
最后是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要統一監管規范,共同制定金融控股集團資本大小、風險資產暴露、業務和信息防火墻設置的具體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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