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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農業企業組織管理體制
一、建立與健全農業企業管理體制的意義與原則
農業企業管理體制是指企業的組織和領導體制,它包括管理層次和管理職能的劃分、組織機構、責、權、利關系,領導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建立與完善農業企業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1)有效性原則。(2)統一指揮原則。(3)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4)企業管理體制與宏觀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原則。
二、農村雙層組織管理體制
我國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指,在我國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由統一管理和分散經營相結合形成的一種管理體制。《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統一經營層次的主要職能:(1)管理協調。行使土地公有權,組織農業基本建設、抗災;對合作社發展進行統一規劃;對合作社的重要活動規定統一的行動準則和對重大問題做出統一決策等;(2)生產服務。對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統一組織一家一戶辦不到或雖能辦到但不經濟的事情;(3)資產積累。管好用好現有的公共積累和固定資產,統一組織,籌劃興辦企業。
農業合作社雙層經營體制的特征:(1)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過去是集體占有,集體統一使用;而現在,土地仍歸集體所有,但承包給農戶使用,但農民沒有處置權,不能買賣、出租。一些大型農機具、農田水利設施等仍歸集體左右,由集體統一籌建和管理。一些中小農具和耕畜等生產資料歸農戶所有和農戶使用。(2)在經營方面,過去是集體統一經營,現在是集體統一經營和家庭分散經營相結合,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3)分配方面,過去是集體統一核算,按共分進行分配;現在是家庭核算,包干分配。農業合作社雙層經營體制,把家庭經營納入合作經濟體系,既堅持了公有制,發揮了集體經濟的優越性,又調動了家庭經營的積極性。
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的主要途徑:(1)健全農業合作社組織,這是完善農業雙層經營體制的組織保證。(2)完善土地承包形式,具體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實行“雙田制”;搞好土地的定等估價;實行土地調整、轉包和轉讓;實行土地有償承包制度。(3)加強制度建設。(4)發展集體經濟。(5)強化服務功能。
三、國有農場的管理體制
(一)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沿革
農墾系統的國有農場管理體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致隸屬于三種類型的墾區:(1)中央直屬墾區;(2)中央直供墾區;(3)地方墾區。目前,政府對國有農場管理,大體上還是這三類,只是管理的權限和內容有所變化。通過簡政放權,國有農場擁有大部分經營自主權,同時推行了場長負責制或場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經營承包責任制等。
國有大中型農場內部一般實行農場——分場(專業公司)——生產隊(廠)三級管理或四級管理。農場是領導和經營中心,統一領導全場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一般不直接干預下屬場辦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農場內部各管理層次大多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農場內部各種形式的小農場原則上實行“定額上繳,自負盈虧”。
雖然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農場主管部門已經從“農墾局”或“農場管理局”改為各種形式的農墾農工商公司,但其運行機制和管理方式還沒有實質性變化,這些公司基本上仍屬于行政型公司,因此總體上還不能說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舊體制。
(二)國有農場的雙層經營體制
國有農場的雙層經營體制可概括為:以農場統一經營為主導,以農場內部各式小農場分散經營為基礎,實行統分結合的經營管理模式。簡單地說,大農場套小農場,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經營管理體制。在雙層經營的體制中,聯系統與分的紐帶是經濟承包合同。
雙層經營體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農業職工素質偏低,不適應提高農業生產水平的需要;(2)基層分散經營和管理水平提高慢,不適應統一經營規范化的需要;(3)分配關系沒有理順;(4)農場整體效益和經濟實力提高較慢。
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的措施有: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正確處理統分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農場、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健全服務體系。
(三)國有農場的公司制改組
國有農場公司制試點的內容主要有:(1)確定國有農場投資主體,完善法人制度。(2)確定國有農場的公司組織形式,對試點農場進行規范化的公司制改組。(3)建立與完善內部組織機構。(4)建立新的財會制度和人事勞動制度。(5)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6)完善工會工作和職工民主管理。
(四)國有農場企業集團
企業集團是以一個或幾個大中型企業為主體,以資金、產品、技術等為紐帶,通過聯合、合并、兼并、協作等形式,由多個具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單位組成的企業聯合體。企業集團具有規模大、結構層次多、經營范圍廣、功能多的特點。
企業集團有主導產品型、經營服務型、同一部門聯合型、多元復合型這幾種類型。
集團公司管理集團企業的體制,有控股形式、集團與分權形式、經濟協作形式等形式。
國有農場企業集團的主要形式有:(1)有條件的墾區(農場群)改組為大型企業集團;(2)以實力強大的大中型農場、工商企業為核心組建企業集團;(3)有條件的國有農場建制改組為綜合經營型企業集團。
國有農場組建企業集團的配套政策包括:(1)將國有產權明確授權給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2)清理調整企業資產負責結構;(3)賦予企業集團對外經營權;(4)賦予企業集團籌資、融資權,允許試辦財務公司,通過市場直接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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