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一)產品質量法概述
(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1.產品質量行政監督管理體制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1)產品質量抽查制度。
(2)質量狀況信息發布制度。
(3)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及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3.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
(1)公民個人的監督權。
(2)社會組織的監督權。
(3)公眾的檢舉權。
(三)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生產者的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
(四)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進貨驗收義務。
2.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銷售者進貨后應對保持產品質量負責,以防止產品變質、腐爛,喪失或降低使用性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的瑕疵等。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標識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不得更改、覆蓋、涂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
4.遵守有關禁止性規范。
(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1.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懂a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①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②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③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上述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二,生產者、銷售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3.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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