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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講義(73)

發表時間:2011/12/6 14:10:1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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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您更好的通過2012年初級經濟師考試,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我們特地為您匯編了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講義(73)

(三)第二審程序

考試內容:第二審程序

1.上訴和兩審終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裁定。

當事人提起上訴后至第二審審結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2.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和30日內審結。

(四)審判監督程序

考試內容: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P239。

提起再審的途徑: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按第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

(五)督促程序

考試內容:督促程序

l.概念與適用范圍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屬于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2.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或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的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等給付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的送達應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如果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請與審查

書面形式

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l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4.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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