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臺同法律制度
(一)勞動合同法概述
勞動合同法是全面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一般說勞動合同法,就是指2007年6月頒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適用對象: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的類型
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可以將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雙方無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勞動關系消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雙方只約定合同生效日期,沒有確定合同的終止時間,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有兩種法定情形:
(1)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定強制: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一般適用于建筑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質可以采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如下原則:①合法原則。即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②公平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應當公平合理,兼顧利益平衡。③平等自愿原則。即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④誠實信用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講究信用,誠實不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
2.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要條款和選擇性條款。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是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必要條款不完善,會導致合同不能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包括: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保險;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的選擇性條款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先合同義務
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具有如下先合同義務: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②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4.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須公證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證之日。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包括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勞動者單方解除三種類型。
1.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三種情形:
(1)過錯性解除。即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得享勞動合同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規章規定);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解除。即勞動者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得享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情況。具體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兩種情況:
(1)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在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勞動者具備過錯性解除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采取經濟性裁員和非過錯性解除: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為止。
(五)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出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勞動合同不存在約定終止,只有法定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包括:①勞動合同期滿;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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