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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86)

發表時間:2011/12/19 11:55: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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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物權法律制度一

三十二、物權法律制度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權和物權構成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民法中他們構成了商品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兩者的關系是: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換的前提、交換過程表現為債權,交換結果導致物權的讓渡和移轉。物權的特征:

①物權是絕對權,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俗稱“對世權”,而債權是相對權。

②物權屬于支配權;

③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占有、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債權無需公示,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設定。

④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物權的標的必須是物(是特定物、獨立物、有體物),不能是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間接涉及物。

⑤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債權原則上不具備追及效力,在債權的標的物所有權未轉移之前,對債務人非法轉讓、并由第三人占有,不得請求返還財產,債權人對債務人只能享有請求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物權的優先權:指在一物之上同時設立物權、債權,物權的效力優先于債權;同一物之上存在數個數個物權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

1)一物二賣,先買者未對物權進行公示、后買者進行了物權的公示,后買者的物權優先于先買者的債權;債務人破產或者被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上存在著擔保物權,則該擔保物權優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權;債權人破產時,如果存在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則有別除權,第三人對強制執行可提起執行異議。因此,物權優先于債權不是絕對的。除此之外,還有“買賣不破租賃”,即所有權的轉移不影響原有的租賃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標的物上同時設立性質相同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權,設立在先的具有優先權。債權不具有這種對內優先權,同一物上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2、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①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得喪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設。具體包括:物權種類法定化、物權內容法定化、物權的變更規則法定化、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②一物一權原則, 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一標的物上。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是一個獨立的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成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

③物權公示原則,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均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變更,應依法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依法規定交付。

物權公示原則的內容:1)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2)物權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

購房人訂立預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上的請求權、不是房屋的產權。為防止一房二賣,我國物權法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經登記后,可將已登記的二賣行為(既使已公示)轉為法律上的無效,該登記是一種不動產的特殊類型,目的在于保全一項請求權。

1、 物權的種類

①自物權、他物權。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進行的分類,自物權,即所有權。指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支配范圍的全面性和支配時間的無限性);他物權,指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間的物權。

②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從設立目的的角度對他物權的進一步分類,用益物權,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擔保物權,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他物權,如抵押權、質權。

兩者的區別:1)設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權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在于以物的交換價值來保證債權的現實;2)權利的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獨立的主權利,擔保物權是從權利,以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擔保物權不限于此;4)標的物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導致的結果不同,用益物權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產生影響、甚至導致權利消滅;擔保物權不影響標的而繼續存在,這種特點使擔保物權具有代位性(即以轉變后的物為客體)。

③主物權、從物權,物權有無從屬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采礦權、取水權等;從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項權以債權而存在)、地役權。

區分的意義:在于物權獨立存在;從物權的命運取決主物權,主權利消滅、從權利也消滅。

④法定物權、意定物權,根據物權的發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法定物權包括留置權、法定抵押權等;意定物權包括質權、抵押權等;區分的意義:成立的要件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⑤有期限物權、無期限物權,以物權之存續有無期限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有期限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包括所有權。

4、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

在民法中,主要通過民事訴訟、民法方法對物權進行保護。

①物權的保護方法,指權利人通過行使各種物上請求權或者通過提起確認物權之訴的方法保護物權。物上請求權,指物權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物權的權利人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包括: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清除危險。

②債權的保護方法,指權利人通過行使債權對權利的自身利益加以保護的方法。債權方法次于物權方法。

債權方法的主要內容:以賠償財產為主、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復原狀、返還不當得利)。

兩種方法的區別:

1)根據不同,物權保護方法以物權存在為前提,適用民法關于物權的規定;債權保護方法以債權存在為前提,適用于民法關于債的規定;

2)適用范圍不同,物權保護方法只適用對物權的侵害、且不論侵害是否造成實際損失,權利人均可采取這種方法;損害賠償的方法既適用物權的侵害、又適用債權的侵害,但適用物權的侵害時必須是已造成損害;

3)目的不同,物權的保護方法,指在恢復物權人對物權的客體享有完整、排他的支配權利,使物權的內容得以實現;損害賠償的保護方法旨在補償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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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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