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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
(一)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可以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發盤)
(1)有效的要約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①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在有些情況下,受要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標明價格的商品銷售、懸賞廣告等。
④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要約邀請
目的和效果不同能夠使相對人獲得承諾資格,只要相對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對象不同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向不特定的主體發出
內容不同內容具體明確,足以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只是表達了行為人愿意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法律約束力不同在一定期間內對要約人有約束力沒有任何約束力
【注意】典型的要約邀請: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
(3)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撤回、撤銷
①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②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例題-單】(2011)關于要約的說法,錯誤的是( )。
A.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B.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C.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D.要約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對要約的理解。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所以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選項D說法錯誤。
2.承諾
(1)定義: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標志著合同的成立。
(3)要件:
①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即時作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合理期限內到達。
【注意】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外,為新要約。
③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最實質性的要件
【注意】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加以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
(4)撤回: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注意】承諾不存在撤銷。
3.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情形: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締約過失責任VS違約責任
時間原因
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他方損失
違約責任合同成立之后違反了合同義務
(二)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則
(1)履行主體適當:必須由合同當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2)履行標的適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實際履行,不得隨意以其他標的來代替。
(3)履行期限適當: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地點和方式適當:
①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②如果沒有對履行方式加以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誠實信用原則
(1)通知義務;
(2)協助履行義務;
(3)保密義務。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后給付人具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的,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注意】先履行抗辯權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只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延期,而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
【例題-單】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約定收貨后一周內付款。甲方在交貨前發現乙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方( )。
A.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C.可行使不安抗辯權
D.可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不安抗辯權的知識。
(三)合同的終止(合同的消滅)
合同履行合同終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銷雙方互相負有同種類的均已到履行期給付義務時,將兩項義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
【注意】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不能抵銷。例如,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法律規定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債務,都是不能抵銷的。
提存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免除債務
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終止的事實。——合同關系的絕對消滅
(1)概括承受(主要原因):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權利與義務。常見的現象是企業的合并 。
(2)特定承受:指因債權人讓與或債務人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
【例題-單】合同終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是( )。
A.混同
B.合同履行
C.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D.債權人免除債務
【答案】B
【解析】合同終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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