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基礎知識
(一)仲裁與仲裁法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
仲裁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自愿性。仲裁方式的選擇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
2.專業性。專家仲裁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3.靈活性。與訴訟相比,仲裁更具靈活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6.經濟性。仲裁費往往低于訴訟費。
7.獨立性。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構和其他機構。
(二)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與效力。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2.仲裁協議的類型和內容。
3.仲裁協議的無效及其確定。在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仲裁協議
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
(三)仲裁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組成仲裁庭。
3.開庭和裁決。調解與仲裁相結合,是我國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四)法院對仲裁的協助與監督
1.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協助。法院對仲裁的協助,主要表現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方面。
2.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
(1)撤銷仲裁裁決。
(2)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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