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
(一)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外匯資源短缺,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zhàn)略以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2001年以來,外匯管理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人經濟全球化的挑戰(zhàn),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xù)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wěn)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
(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條件下的經常項目管理
1996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為了區(qū)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根據國際慣例,這并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第一,經常項日外匯收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
第二,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三,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賬戶上對外支付。
第四,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后,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后,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
(三)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條件下的資本項目管理
按照“循序漸進、統(tǒng)籌規(guī)劃、先易后難、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則,我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
1.直接投資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松。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yè)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yè)“走出去”。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賬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準后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yè)資本項下支出經批準后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fā)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國家規(guī)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xù)。
2.證券投資
在證券資金流入環(huán)節(jié),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需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境內企業(yè)經批準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fā)行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證券資金流出逐步放松,渠道增加。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于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運用自有外匯或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
3.其他投資
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并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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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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