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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處罰法的基礎知識
考試內容:行政處罰法的概念,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執行。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所給予的行政制裁。
(一)我國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法律救濟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及其設定
1.行政處罰的種類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七大類。
2.行政處罰的設定
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行政處罰法規定:
(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6)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四)行政處罰的管轄
在我國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五)行政處罰的適用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14周歲以下的人,不予行政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l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行政處罰的決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三種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一般也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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