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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指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
2.特征:
(1)價值權性: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
(2)法定性
(3)從屬性: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注意,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并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存在的前提條件。
(4)不可分性: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5)物上代位性:擔保標的物變化為其他的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變形物或者代替物。
(二)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1.抵押權
(1)概念: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的設定:
①法定抵押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抵押權,不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要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設立。
示例: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意定抵押權:基于抵押合同而產生的抵押權。
示例: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流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4)抵押標的(財產)
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禁止抵押(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5)抵押權生效
登記生效(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總結】不動產
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未經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生效
登記對抗(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運輸工具【總結】動產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例題-單】(20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列財產中,可以設定抵押的是( )。
A.建設用地使用權
B.土地所有權
C.使用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的財產
【答案】A
【解析】其他三項都不能設定抵押。
【例題-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
A.建筑物
B.建設用地使用權
C.汽車
D.航空器
E. 建設用地使用權
【答案】ABE
【解析】其他兩項抵押財產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2.質權
(1)概念: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2)特征:
①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占有:質權與抵押權重要的區別
②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③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3)質權的類型
①動產質權
②權利質權:①匯票、支票、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應收賬款
【例題-多】下列權利可以用于質押( )。
A.商標專用權
B.專利權
C.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
D.應收賬款
E. 建設用地使用權
【答案】ABCD
【解析】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用于抵押但不能質押。
3.留置權
(1)概念: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特點:
①法定的擔保債權: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②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③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④留置物必須與所擔保的債權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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