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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農業企業的分類與企業組織形式
一、農業企業分類
按資產所有制形式劃分,農業企業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農業企業、集體所有制農業企業、私營、聯營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類型。國有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農墾企業、國有畜牧企業、國有水產企業、國有農產品加工貿易企業、國有農產品進出口企業、國有購銷企業、國有試驗農場。集體企業包括鄉辦、村辦農業企業,集體養殖加工貿易企業,農村社區農業服務性企業。私營企業是指其資產屬于個人或家族所有的企業。聯合企業是指不同經濟成分、不同經濟組織自愿聯合、組織起來的聯合企業。
按產出形態劃分,有產品生產型農業企業、勞務型和服務型農業企業。
按生產經營范圍和內容劃分,有以生產農產品為主要業務的各種專業化企業和綜合性企業;農產品生產與加工相結合的農工聯合企業;農產品生產、加工和運銷結合在一起的農工商聯合企業;為農業服務的服務性企業。
按生產要素的結合形態劃分,有勞動密集型企業、資金密集型企業和技術密集型企業。
按地域空間劃分,有地區型農業企業和跨地區型農業企業。
按經營形式劃分,有承包經營農業企業、租賃經營農業企業和股份制經營農業企業。
按企業資產的所有者形式劃分,有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合作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此外還有股份合作制企業。
二、企業組織形式
農業企業組織形式,可以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合作企業、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
(1)獨資企業是由個人出資、歸個人所有和經營的企業,通常也稱為個體企業。獨資企業一般規模小、資金少、是企業的一種法律形式,但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稱之為自然人企業。
(2)合伙企業是由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企業,它是由合伙人經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而成立起來的企業。每個合伙人參與企業管理的權責,按照協議規定來執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承擔一切風險和責任。
(3)合作企業是勞動者為減少中間剝削,保護自身利益,發展生產而共同出資興辦和經營的企業。它的組織原則是自愿參加、民主管理、按章程規定經營和處理成員之間利益關系。合作企業實行一人一票制,不同于股份制企業一股一票制。
(4)公司制企業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盈利為目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者以一定的形式共同出資,組成的法人企業。農業中的公司制,是指在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從事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農產品的生產、加工、營銷的現代企業組織形式。
公司制企業的特征是:首先,股東投入的股本組合在一起,形成了具有獨立生命的法人財產,公司是在獨立法人財產基礎上營運的。其次,公司是由一個公司治理結構來統治和管理的,是由所有者(股東會)、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高級經理人員)三方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公司管理結構的內容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
按財產組織形式劃分,公司制企業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資本不劃分為等額的股份,不發行股票,一般規模相對較小,股東通常是一人一票。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要劃分為等額股份,可以發行股票,股票可以上市,實行一股一票,規模通常較大。
公司制企業的作用(優點):有利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利于科學決策;有利于資本聚散;有利于發展資本市場;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
(5)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既具有合作制屬性,又具有股份制屬性的混合制企業。
目前,股份合作制的具體形式很多,大體上有:
第一,在原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產權改革時,把集體資產折價作為集體股,再吸收職工個人股金,建成股份合作制企業。
第二,在原地區的合作經濟組織基礎上組建。也是將原有集體財產折價入股,主要構成集體股,同時再吸收村民個人股,成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第三,在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中增加股份成分。
第四,土地股份合作制,由農戶將家庭承包戶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折股加入,土地由合作組織經營,其收益部分按土地股分配。
第五,在供銷合作社改革中,摻入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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