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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農村集體經濟統計
第一節 農村集體經濟統計概述
一、農村集體經濟統計的對象與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統計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現象總體的數量特征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經濟統計,它通過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轄(或所屬)經營單位經濟活動在數量方面的表現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以研究和認識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狀況和運行規律。
調查對象一般是指需要進行調查的某種社會經濟現象的總體,它是由性質相同的許多調查單位組成的。調查單位是指所要調查的社會經濟現象總體中的各個具體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統計的研究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現象總體的數量特征和數量關系,其調查對象包括構成農村集體經濟的各類經營單位,包括各類鄉鎮級集體企業、村組集體經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調查農戶等調查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統計的主要內容:(1)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統計。(2)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3)農民負擔情況統計。(4)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統計。(5)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情況統計。(6)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情況統計。(7)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情況統計。
二、農村集體經濟統計資料的搜集及統計指標應用
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程序一般分為統計設計、統計資料搜集、統計資料整理、統計資料分析、統計資料的提供與開發利用五個環節。
統計資料的搜集方法:
(1)統計報表。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按統一規定的表格形式,統一的指標項目,統一的報送時間,自上而下逐級部署,自下而上逐級定期提供基本資料的一種調查制度。按報送單位的多少不同,統計報表分為全面統計報表和非全面統計報表。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報表屬于全面統計工作報表。
(2)全面調查。農村集體經濟統計除村農戶家庭經營收支資料外,其他調查對象的數據信息主要通過全面調查獲得。
(3)抽樣調查。農民家庭經營收入支出資料采用抽樣調查方法取得。
(4)重點調查。選擇重點單位進行調查。
(5)典型調查,選擇典型單位進行調查。
統計指標是反映現象總體數量特征基本概念以及通過統計實踐得到的指標具體數值的總稱。統計指標從設計形態看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指標名稱、指標計量單位和指標計算方法;從完成形態看由六個要素構成,即指標名稱、指標計量單位、指標計算方法、指標的空間限制、指標的時間限制和具體指標數值。如2000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為89404億元。
統計指標分類:
第一,依據統計指標所反映的現象總體的內容,劃分為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數量指標是用絕對數形式表現的,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總規模、總水平或工作量的統計指標。質量指標是用相對數或平均數形式表現的,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總體內部數量關系或總體各單位一般平均水平的統計指標。
第二,依據指標的計量單位不同,劃分為實物指標、價值指標和勞動指標。實物指標是根據事物自然屬性和特點,采用自然、物理計量單位計量的統計指標。價值指標又稱貨幣指標,它是以貨幣單位計量的反映事物價值量的統計指標。勞動指標是用勞動時間表示的勞動消耗量的統計指標,計量單位有工日、工時等。實物指標、價值指標和勞動指標都為絕對數形式表現的數量指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分組
統計分組與統計指標是統計的兩個基本要素。選擇分組標志也就是選擇確定分組的依據,是統計分組的關鍵。
分組標志按性質不同有品質標志和數量標志兩種。表現事物質的特征,不能用數值表示的標志為品質標志。數量標志是反映事物量的特征,可以用數值來表示的標志。(1)按品質標志分組就是選擇反映事物屬性差異的標志作為分組標志。如農業人口按性別分組。(2)按數量標志進行分組就是選擇反映事物數量差異的標志作為分組標志,并在數量標志變化范圍內劃定分組界限。
當每個組包含若干標志值時,組距一般用“**—**”形式表示,每個組最大數稱為“上限”,最小數稱為“下限”。當相鄰的兩組上、下限重疊,單位標志值又恰好是這個重疊的上下限值時,按“上限不在本組內”的原則分組,即該單位值要被分在下限與其值相同的那一組。
按照選擇分組標志的多少,分組有簡單分組和復合分組。(1)簡單分組是對研究總體按一個標志對總體進行分組。如農村企業按生產規模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個組。(2)復合分組是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組標志重疊起來,對總體進行分組。比如,對農村人口先按性別劃分,再分別在男性人口和女性人口中按年齡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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