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師國家職業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提供科學、規范的依據,衛生部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中華預防醫學會健康風險評估與控制專業委員會協助下,委托有關專家,制定了《健康管理師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本《標準》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職業的活動范圍、工作內容、能力要求和知識水平作了明確規定。
二、本《標準》的制定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標準》體例的規范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科技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培訓、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三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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