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綱
(第四版)
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
綱修訂的說明
建設工程監理作為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制度,在我國已實施25年,對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大批基礎設施項目、住宅項目、工業項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項目按國家規定實施了強制監理,已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近年來,隨著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政策法規不斷完善,工程規模越來越大,工程技術和工程管理越來越復雜,對監理工程師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以及進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別是新版《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修訂實施,對監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監理工程師資格綱的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2014年度監理工程師資格綱的內容進行全面修訂,強調以建設監理學科知識為基礎,以工程實踐為主導,結合監理工作實際需要,全面檢驗考生的綜合素質。
一、修訂監理工程師資格綱的必要性
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綱是1993年制定的第一版,后經歷了1997年第二版、2003年第三版兩次全面修訂,已執行多年。近年來,與建設監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合同等文件相繼頒布,建設監理已走上了遵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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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開展工作的新階段,充分了解、準確掌握這些法律、法規及規范和合同的內容,已經成為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必要基礎,也是衡量監理工程師基本素質的重要標志,因此,有必要對原監理工程師資格綱進行全面修訂。修訂監理工程師資格綱的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2011年修改發布的《建筑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九部委聯合頒布的第56號令2007版)、《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九部委聯合頒布的標準文件2012版)、《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組成與計算》(建標 [2013]44號)等內容。
(二)建設工程相關標準及合同文件。 201 3年批準發布的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T50319-2013),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1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 GF-2012-020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GF-2013-0201)、《設備采購合同(示范文本)》(2008)等內容。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這次大綱修訂的內容調整幅度比較大,涉及每個考試科目,調整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①根據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及發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等調整了相關內容;②根據近年來工程監理行業積累的實踐經驗和做法,突出了工程監理理論和方法實際應用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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