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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約責任
1.按規定,委托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監理人的經濟損失].
2.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經濟損失,應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額[不應超出監理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某工程監理酬金總額45萬元,監理單位已經繳納的稅金為3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監理單位的責任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60萬元,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監理單位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42萬元]. 4.因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監理中決策不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發包人應當要求[監理單位]賠償。
5.在[監理合同]內規定: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賠要求不成立時,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補償由此所導致的對方各種費用支出。
6.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因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要負[監理失職]的責任。
7.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承包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時限,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監理合同的價款與酬金
1.監理過程中的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2.國際上常用的監理費用的計算方法是[按監理工程概預算百分比計收].
3.監理合同中未明確規定委托人為監理機構提供車輛,開展監理工作時,監理單位使用自備車輛,則在執行監理工作期間的車輛使用費用屬于[正常工作酬金范圍,由監理單位]承擔。
4.增加監理工作時間的補償酬金計算方法:[報酬=附加工作天數×(合同約定的報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服務天數)].
5.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可獲得經濟獎勵。獎金的計算辦法是:獎勵金額一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6.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有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
7.當委托人在議定的支付期限內未予支付的,自[規定之日]起向監理人補償應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l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八、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委托監理合同的生效之日自[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
2.委托監理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生效時起至[合同完成之時]的時間。
3.委托監理合同的變更應經[一方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方可進行變更。
4.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續時間,增加的工作量應視為[附加監理工作].
5.如果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出現了不應由監理人負責的情況,不得不暫停執行某些監理任務,應增加[不超過42天]的合理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6.委托監理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目前]通知對方。
7.委托監理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如果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1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9.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或暫停監理業務期限[已超過半年]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若[14日內]未得到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若[第2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答復,監理人可終止合同。
10.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責任。
11.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監理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直轄市,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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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三項控制(質量控制)沖刺匯總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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