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根據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部署,規范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經國務院同意,2017年9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68號),將監理工程師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四部門)實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開、科學、規范的職業資格制度,提高職業資格設置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四部門在原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基礎上,按照“統一制度、分業實施”的原則,開展了《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四部門多次進行溝通,并征求了有關行業和地方的意見,力求建立一套科學合理、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引領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性文件。
二、主要內容
一是建監〔1996〕462號文件是較早設置的職業資格考試制度之一,當時未制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為加強統一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管理,此次專門制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和考試的具體實施部門、工作分工以及專業設置、考試科目等內容。
二是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要求,監理工程師的實施部門由原人事部、建設部變更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實施,同時結合當前市場對監理工程師人才的需求方向,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并明確了擬定考試大綱和命審題的工作分工。
三是按照國家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以及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要求,作出建立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建立健全注冊監理工程師誠信體系,以及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等規定,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機制。
四是考慮制度的延續性,新制度明確在原制度下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以及新制度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證書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效用問題。
五是有關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監管等事項,待新制度發布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制定注冊管理辦法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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