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
1.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2.擔保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是[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
3.《擔保法》是指調整因[擔保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擔保方式是[保證]。
6.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7.保證法律關系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
8.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
9.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10.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11.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采用保證方式進行擔保時,[保證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12.不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
13.擔保方式中,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是[抵押]>[質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擔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有效保護。
16.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是[一般保證]。
17.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8.[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均可以作為保證人。
19.保證人的資格
不具備保證人資格的組織可以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可以提供保證
20.《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21.保證合同的內容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對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4.保證期間債權人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5.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2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7.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8.抵押權人是指[債權人。
29.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和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的劃分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所有的機器、生產設備、原材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0.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的內容:[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書]。
3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32.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3.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拍賣抵押物]、[變賣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實現抵押權。
3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的清償規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5.[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
36.合同擔保方式中,既可以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財產作擔保的方式是[質押]。
37.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38.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39.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40.[權利質押]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41.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格優先受償,這屬于[留置]。
42.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43.在擔保方式中,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是[留置]。
44.留置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只能通過[依法行使]產生留置權。
45.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
46.如果[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債權,債權人有權行使留置。
47.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48.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49.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其生效日是指[實際交付定金之日]。
51.勘察合同約定采用定金作為合同擔保方式。當事人雙方已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但發包人尚未支付定金時,該合同處于[成立但不生效]狀態。
52.建設工程的保證人一般是[銀行]、[擔保公司]。
53.施工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簽訂合同后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形式:1、投標有效期內撤標的;2、不簽合同的;3、未按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4、騙標的。
施工合同的履約保證:履約保證金10%,履約保函10%,履約擔保書30%
54.[預付款擔保]是承包人提交的、為保證返還預付款的擔保。金額與預付款金額相同。
55.預付款擔保的主要形式為銀行保函。
56.預付款保證的有效期為[從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發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預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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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