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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1.工程建設委托監理合同是一份[標準格式文件].
2.工程建設委托監理合同中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確定的委托監理工程的概況]、[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簽訂、生效、完成時間]、[雙方愿意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的表示].
3.對委托人和監理人有約束力的監理合同包括的文件[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件]、[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4.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是[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用文件].
5.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是對[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
二、委托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
1.委托人和監理人權利的劃分
續表
2.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對除委托監理合同外的合同進行監督管理。
3.監理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
4.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5.監理人所選擇的監理工作分包單位必須先征得[委托人]的認可。
6.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托人]同意。
7.如果由于委托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的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
8.監理人對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的主要表現
(1)對承包人報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議;
(2)征得委托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3)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
(4)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工程實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鑒定;
(6)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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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三項控制(質量控制)沖刺匯總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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