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工程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中標單位并簽訂合同。
1.該工程合同條款中部分規定如下:
(1)由于設計未完成,承包范圍內待實施的工程雖然性質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商定擬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
(2)施工單位按建設單位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施工單位不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3)甲方向施工單位提供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施工單位參考使用。
(4)建設單位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2.在施工招標文件中,按工期定額計算,該工程工期為573天。但在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開工日期為2002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04年7月25日,日歷天數為586天。
3.在工程實際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下列情況:
(1)工程進行到第6個月時,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出通知,指令壓縮國家基建投資,要求某些建設項目暫停施工。該工程項目屬于指令停工下馬項目,因此,業主向承包商提出暫時中止合同實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暫停施工。
(2)復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當地百年罕見的臺風的襲擊,工程被迫暫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損,現場場地遭到破壞,最終使工期拖IgT 2個月。
[問題]
1.該工程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總價合同形式是否恰當?請說明原因。
2.該工程合同條款中除合同價形式的約定外,有哪些條款存在不妥之處?請指出來;并說明理由。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應為多少天,為什么?
4.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國務院通知和臺風襲擊引起的暫停施工問題應如何處理?
答案及解析:
1.該工程合同條款中約定采用總價合同形式不恰當。
原因:因為項目工程量難以確定,雙方風險較大,故不應采用總價合同。
2.該合同條款中存在的不妥之處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處: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施工單位參考使用。
理由: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保證資料真實、準確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
料,作為施工單位現場施工的依據。
(2)不妥之處: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理由:《招標投標法》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應為586天。
原因:根據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協議條款應先于招標文件來解釋施工中的矛盾。
4.對國務院指令暫時停工的處理:
由于國家指令性計劃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強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執行暫時中止,
屬于法律上、事實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責任,這不屬于業主違約和單方面中止合同,故業主不承擔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對不可抗力的暫時停工的處理: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據合同法規定可以不向業主承擔工期拖延的經濟責任,業主應給予工期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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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