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監理合同管理
【監理合同組成文件】
(1)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文件;(4)專用條件;(5)通用條件;(6)附錄;(7)補充協議。
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監理人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終止后2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在緊急情況下,項目監理機構可直接發布指令,但應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委托人的義務】
(1)告知;(2)提供資料;(3)提供工作條件;(4)授權委托人代表;(5)委托人意見或要求;(6)答復;(7)支付。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外,因委托人原因使工程取消或暫停,監理人有權獲得因合同解除導致損失的補償。
(2)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或相關服務的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自主選擇繼續等待或解除合同。
(3)監理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委托人在發出通知后7天內未收到書面解釋,則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合同解除。
(4)委托人延期支付。監理人在約定支付日28天后未收到項,可發出酬金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監理人可發出暫停通知并可暫停工作,暫停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酬金或答復,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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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