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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16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質押
1.概 念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二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債務人或者第二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2.分 類
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可以質押的權利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命題點17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留置
1.概 念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并享有處置該財產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
2.留置權的前提
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并且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了履行期。
3.能夠留置的財產
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且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可能實施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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