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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計量師考試計量專業實務復習講義
第三節 計量標準的建立、考核及使用
一、建立計量標準的依據和條件
(一)建立計量標準的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全國人大通過,國家主席令28號,1985年9月6日發布,1986年7月1日起實施)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國務院1987年1月19日批準,1987年2月1日起實施)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2號,2005年1月14日發
布,2005年7月1日起實施)(共24條)。
(二)建立計量標準的技術依據
(1)國家計量技術規范JJFl033一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2008年1月31日發布, 用計量標準),配套的計量設備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
P=340~341
(三)計量標準的適用條件
二、計量標準的命名規則
JJFl033一1991《計量標準命名規范》的規定,2012年注冊計量師報名時間計量標準的命名應到遵循以下原則:
(一)計量標準命名的基本類型
(二)計量標準裝置的命名原則
(三)計量標準(或標準器組)的命名原則
(四)命名原則的應用
三、計量標準考核的原則和內容
(一)計量標準考核的原則
1.執行考核規范的原則
2.逐項考評的原則
3.考評員考試的原則
(二)計量標準考核的內容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計量標準考核應到考核以下內容:
(1)計量標準器具及配套設備齊全,計量標準必須經法定或者計量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部門考核合格,配套的計量設備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
(2)具備開展量值傳遞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范和完整的技術資料;
(3)具備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范并確保計量標準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條件和工作場地;
(4)具備與所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開展計量檢定工作,應當配備2名以上獲相應項目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人員,開展其他方式量值傳遞工作,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5)具有完善的運行、維護制度,包括實驗室崗位責任制度,計量標準的保存、使用、維護制度,周期檢定制度,檢定記錄及檢定證書核驗制度,事故報告制度,計量標準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6)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和穩定性符合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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