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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教師資格考試:中學教育學名師講義(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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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2年8月10日13:27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內容提要

本章介紹了學生的本質屬性、社會地位以及教師的人格特征、職業性質與特點、教師職業專業化的條件,論述了學生與教師在教學、人格和社會道德上的相互關系。

二、考點指南(依據考綱、綜合教材)

識記:學生的基本權利和教師應具備的專業素養

1、學生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2、教師職業專業化的條件(教師應具備的專業素養)

理解:理解學生是能動的教育對象的涵義,理解教師職業具有多種角色的涵義

1、學生的本質屬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2、“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是具有能動性的教育對象”的教育意義

3、教師職業的本質

4、教師職業的特點及職業角色

應用:運用師生關系的理論,結合實際工作說明改進師生關系的意義

1、師生關系表現在哪些方面

2、建立新型的師生關系

(一)學生的本質屬性

1、學生是處于人生階段身心發展最迅速時期的人

(1)學生具有發展的可能性與可塑性

(2)學生發展的可能性與可塑性轉變為現實性的條件是個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

2、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具有能動性的教育對象。

學生具有依賴性和向師性,教師在學生心目中具有權威性,這是教師進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條件。但學生對教師的依賴并不是盲從,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具有主觀能動性、不同的特殊素質及個人的獨立意志。教師只有在尊重并調動學生主動性、積極性的基礎上合理并巧妙運用自己的權威,引導學生主動積極發展,才能促進學生的發展。教師不珍惜甚至濫用權威,將阻礙學生的發展。

(二)學生的社會地位

1、傳統認識

整個社會沒有把青少年兒童看作是有個性的獨立存在的人,兒童或學生在社會上處于從屬和依附的地位,兒童對于雙親或學生對于教師要絕對服從,社會上存在鞭撻、體罰兒童或學生的習俗。

2、學生社會地位的保障

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是維護少年兒童的社會權利主體地位,基本原則: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尊重兒童尊嚴原則,尊重兒童觀點與意見原則,無歧視原則。

(1)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身份地位的三個層面:中小學生是國家公民;中小學生是國家和社會未成年的公民;中小學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法律地位:在教育領域中,中小學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如身心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等,并受到學校的特殊保護;作為學生,在教育過程中,中小學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

(2)學生享有的合法權利

a)人身權: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b)受教育權

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學習權和公正評價權。受教育權是學生最主要的權利。

3、學生的義務

一是遵守法律、法規。

二是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是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是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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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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