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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規
第一節:教育法律法規解讀
中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
198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8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教育工作進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階段。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實施;2006年6月29日修訂,2006年9月1日實施。
義務教育是根據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
義務教育的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迫教育的制度。
1、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
2、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的特點。
3、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
公益性:明確規定“不收學費、雜費”;
統一性: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等。
強制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誰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5號頒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
1、教師法規定每年9月10日為教師節;
2、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3、教師法確定正常晉級增薪制度。
4、法律還規定,教師不準體罰學生,違者究責。
第三條【教師職責】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屆人大21次會議通過,1992年1月1日執行。
修訂:十屆人大25次會議于2006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并于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
1、學校不得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2、教師不能在校內吸煙
3、突發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記
5、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九屆人大10次會議于1999年6月28日通過,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明確禁止曠課、夜不歸宿、打架斗毆、賭博等不良行為;
2、不得脫離監護;離家出走要找回來
3、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4、不良少年的工讀制度(特殊學校)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3月26日經教育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目的: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
2、適用范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1、學前教育納入規劃,破解城鄉“入園難”;
2、縮小校際差距,解決擇校難題
3、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有望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
4、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給學生更多發展空間;
5、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
6、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級別;
7、高校分類入學考試,讓不同的人有多重選擇
8、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保障教師安心從教
9、在中小學設置正高級職務(職稱)
10、糾正對民辦學校歧視,鼓勵出資辦學
綱要的三大戰略:
1、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
2、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
3、進入人力資源強國的行列。
第二節: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重點)
一、教師權利的內涵
1、含義:教師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
2、教師的權利:
(1)要求他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
(2)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師法等法律所賦予的積極行為權;
(3)受侵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權。
二、教師的基本權利
1、教師的公民權(是指教師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相關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包括: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信仰權、平等權、人身權、文化教育權、經濟權以及監督權
2、教師的職業權利
(1)教育教學權
(2)學術研究權
(3)管理學生權
(4)報酬待遇權
(5)參與管理權
(6)進修培訓權
三、新《義務教育法》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1、各級政府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2、義務教育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于當地公務員
3、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教師享有補助津貼
四、教師義務
定義:教師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
表現形式:
(1)積極義務
(2)禁止性義務
(3)義務人侵犯他人權利和利益時,接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其意義的履行。
五、教師的基本義務:
1、擁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紀守法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5、依法納稅義務
六、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師義務
1、遵紀守法
2、教育教學義務
3、思想教育義務
4、尊重學生人格
5、保護學生權益
6、提高水平
第三節:學生權利和保護(重點)
一、學生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權
包括: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使用教學設施權
2、獲得經濟資助權
3、獲得學業證書權
(1)獲得公正評價權;(2)獲得學業證書
4、申訴起訴權
5、法定其他權
二、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1、教師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① 面臨危險時,教師挺身而出
② 教師須盡到保護義務
2、教師要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
① 教師不得隨意剝奪學生上課權;
② 教師不得隨意缺課
3、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
① 教師不能強迫學生做有損人格尊嚴的事
② 教師不能侮辱、謾罵學生
③ 教師不能歧視學生
4、教師要尊重學生的生命健康權
① 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② 教師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學生生命健康權
5、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6、教師不得侵犯學生財產權
7、教師要尊重學生的隱私權
① 教師不要隨意泄露學生隱私
② 教師不能隨意翻看學生物品
8、教師要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推薦>>關于推遲2020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教師資格認定有關工作的公告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