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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學生與教師
一、學生
(一)學生的本質屬性
學生首先是人,具有人的本質屬性,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具有特定的社會屬性的人。但人共有的本質屬性不能代替學生特有的本質屬性。
1、學生是處于人生階段身心發展最迅速時期的人
(1)學生具有發展的可能性與可塑性
學生身心各個方面都潛藏著極大的發展可能性,在他們身心發展過程中所展現出的各種特征都還處在變化之中,具有極大的可塑性。
(2)學生發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轉變為現實性的條件是個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
人是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個體的早期發展更多地體現了自然的屬性,受自然屬性的制約。推動個體由自然人向社會人轉變的動力,是社會環境對個體的客觀要求所引起的需要與個體的發展水平之間的矛盾運動,這一矛盾運動是個體和客觀現實之間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過個體的社會實踐活動實現的。
2、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具有能動性的教育對象
在教育這種特定環境下,作為教育對象的學生是學習者,是受教育者,其主要任務是學習,通過學習獲得身心的發展。由于相對于教師來說,他們知識較少,經驗貧乏,獨立能力不強,加上傳統的教師權威的文化影響,學生具有依賴性和向師生,教師在學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權威性,這種天然的權威性是教師進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條件。
但學生對教師的依賴性并不是對教師的完全盲從,因為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是具有主觀能動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質的人。這種主觀能動性,表現在學生具有個人的愛好、興趣、追求和獨立意志。
(二)學生的社會地位
1、對學生社會地位的傳統認識
相對于成年人來說,學生是不成熟的青少年兒童,是未進入正式成人社會的“邊際人”。長期以來,學生沒有被看做是有個性的獨立存在的人,他們在社會上處于從屬和依附的地位。
2、學生社會地位的保障
(1)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從法制角度講,學生是獨立的社會個體,有著獨立的法律地位,他們不僅享有一般公民的絕大多數權利,并且受到社會特別的保護。這一點正是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體現這一精神的基本原則是:兒童權益最佳原則、尊重兒童尊嚴原則、尊重兒童觀點與意見原則、無歧視原則。
①學生的身份 從有關涉及學生的法律法規看,對中小學生身份的定位是從三個層面進行的:第一,中小學生是國家公民;第二,中小學生是國家和社會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中小學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中小學生是在國家法律認可的各級各類中等或初等學校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②學生的法律地位 中小學生身份的確定為其法律地位的定位提供了前提。教育領域中,學生在與教師、校長或行政機關雙方形成的關系中,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如身心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等都應受到學校的特殊保護;學生在教育過程中還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
(2)學生享有的合法權利 我國在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也對青少年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如《憲法》、《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在這些規定中,未成年學生享有的主要權利有:
①人身權。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由于未成年學生正處于身心發育的關鍵時期,因此人身權受到特別的保護。國家除了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進行一般保護外,還對未成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進行特殊保護。
身心健康權包括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內容。
人身自由指未成年學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動的自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人格尊嚴指學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嚴的權利。
隱私權指學生有權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讓他人獲知或干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不向他人公開。
名譽權和榮譽權指學生有權享有大家根據自己日常生活行為、作風、觀點和學習表現而形成的關于其道德品質、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會評價,有權享有根據自己的優良行為而由特定社會組織授予的積極評價或稱號,他人不得歪曲、誹謗、詆毀和非法剝奪。
②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學生最主要的權利,我國一系列法律如《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進行了規定。
3、學生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學生應盡的義務有:
(1)遵守法律、法規;(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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