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包括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不同級別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負責認定的資格種類如下:
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因認定人數減少或認定機構違規或認定機構無法正常履行認定職責的,以及參加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調整教師資格認定權限。
因此,申請人通過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www.jszg.edu.cn)進行網上申報時,應根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權限向相應的教育局或教育廳(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即選擇"認定機構"時,需按下列要求選擇:
(1)申請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應選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須有人事檔案關系)、應屆畢業生就讀學校所在地的區、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但某些地區認定權限進行了調整或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選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須有人事檔案關系)、應屆畢業生就讀學校所在地的地(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四個直轄市申請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在網上申報時須選擇市教育委員會。
(3)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應選擇任教學校所在省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即教育廳或教育委員會)。
在此特別提醒各位申請人的是:申請人若要獲得教師資格,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從社會任何其他機構(或渠道)或采用虛假材料從教育行政部門違規獲得的教師資格證書均屬非法。非法獲得的教師資格一經查實,將被依法撤銷。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當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所以,申請人萬萬不可相信此類機構所謂的"包過"之類的承諾。
(責任編輯: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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