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讀】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事故等級劃分的要素
(1)人員傷亡的數量(人身要素)。
(2)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經濟要素)。
(3)社會影響(社會要素)。
2.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針對一些特殊行業或者領域的實際情況,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除了執行對事故等級劃分的一般性規定之外,還可以根據行業或者領域的特殊性,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3.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對于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沒有明確其事故等級,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其社會影響和危害程度的大小,比照相應等級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二、制定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基本要求
1.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作用
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有以下作用:(1)事故預防。通過危險辨識、事故后果分析,采用技術和管理手段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使可能發生的事故控制在局部,防止事故蔓延。(2)應急處理。一旦發生事故,有應急處理程序和方法,能快速反應處理故障或將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3)搶險救援。采用預定現場搶險和搶救的方式,控制或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2.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類型
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為施工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兩大類。
3.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并定期組織演練。
4.總分包單位的職責分工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安全生產法》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
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評審
1.應急預案的編制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2)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3)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4)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5)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7)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8)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
2.應急預案的評審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3.應急預案的備案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4.應急預案的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5.應急預案的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6.應急預案的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1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四、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基本要求
1.事故報告的時間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 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的內容要求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補報的要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五、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六、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管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
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組的組成與職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3.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與內容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故的處理
1.事故處理時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 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處理結果的公布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命題考點】
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應急救援組織;事故報告的時限要求;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與內容。
【分析預測】
(1)分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是否存在不妥之處。
(2)分析某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的應急救援體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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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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