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經濟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181、當事人一方依照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8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8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184、擔保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85、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186、保證人::法人、其他組織、公民。
187、不能做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做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188、保證責任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189、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主要是不動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190、禁止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91、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權等財產作為抵押物時,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92、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的擔保法律行為。
193、質押擔保的當事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出質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194、質押: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195、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196、可質押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轉讓的股份、股票;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質押的其他權利。
197、留置: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占有合同中對方的財產,有權留置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留置權。
198、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199、留置權的消滅:債權消滅的;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200、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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