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這門課考點練習題,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債權
(1)債的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債權與物權的區別
債權與物權都是與財產有密切聯系的法律關系,但它們卻有著明顯的不同。
1)債權與物權的主體不同
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是對人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是對世權。
2)債權與物權的內容不同
債權的實現需要義務主體的積極行為的協助,是相對權;物權的實現則不需要他人的協助,是絕對權。
3)債權與物權的客體不同
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物權的客體則只能是物。
(3)債的發生根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范的規定,能夠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
債的發生根據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
(4)債的消滅
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1)債因履行而消滅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債因抵消而消滅
抵消,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消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債因提存而消滅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債因免除而消滅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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