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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3/7/24 9:10:2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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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解讀】

一、概念

《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承攬合同的特征

在承攬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約定獲取報酬的一方稱為承攬人。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三、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承攬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權利意味著對方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此處僅就雙方的義務進行闡述。

1.承攬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2)材料檢驗的義務。

(3)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4)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義務。

(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工作成果的義務。

2.定作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

(2)支付報酬的義務。

(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

(4)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四、承攬合同的解除

承攬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為基礎,所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這種信賴關系遭到破壞,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兩種情況:一是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二是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除此之外,當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命題考點】

承攬合同的特征;承攬人的義務;定作人的義務;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分析預測】

(1)判斷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認真履行義務。

(2)分析承攬合同雙方行使解除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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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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