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讀】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買賣合同中,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稱為買受人,轉移標的物并取得價款的一方稱為出賣人。買賣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買賣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2)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4)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除一般合同所具有的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1)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不得違法出賣。
(2)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交付的方式可以是:①現實交付;②簡易交付;③占有改定;④指示交付;⑤擬制交付。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
(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5)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6)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但是,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買受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一項重要義務。
3)瑕疵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合同法》第l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出賣人對于出賣的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或者沒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者其處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權、知識產權等權益,則稱其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出賣人因此應當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但是,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義務。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有的擔保義務。出賣人必須保證標的物轉移于買受人之后,具有約定或法定的品質。就是說,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
2.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價款的義務
(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2)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2)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接受買賣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單證。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受領,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3)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和及時通知的義務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三、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對于需要運輸的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依約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特殊買賣合同的規定
1.憑樣品買賣
憑樣品買賣,是指標的物的品質須與特定的樣品品質一致的買賣。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2.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3.招標投標買賣
招標投標買賣,是指出賣人采用招標的方式向投標人出售標的物,投標人編制標書參與競買,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的特殊買賣形式。
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招標投標法》中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作出了明確規定。
4.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標的物出售給應價最高的競買人的買賣方式。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拍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易貨買賣
易貨買賣,是指買賣雙方以物易物的買賣。一方交付給對方的貨物,即是自己取得對方貨物支付的特殊對價。對價是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五、孳息的歸屬和買賣合同的解除
1.孳息的歸屬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所謂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關系所獲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2.買賣合同的解除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六、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
(2)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有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
七、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貸款人的義務
(1)提供借款的義務。
(2)不得預扣利息的義務。
2.借款人的義務
(1)提供擔保的義務。
(2)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
(3)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義務。
(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
(5)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
八、借款合同的其他規定
(1)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人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命題考點】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特殊買賣合同的規定;孳息的歸屬和買賣合同的解除。
【分析預測】
(1)分析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履行各自的主要義務。
(2)分析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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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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