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停止實施主管部門代收、代撥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財政局:
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7號)要求,到2018年12月31日,全省停止實施主管部門代收、代撥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停止代收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停用“山東省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專用票據”;新開工項目的“社會保險費”由建設單位按照定額費率直接向施工企業支付。“社會保險費”應當足額計取,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二、2019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繳納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項目,未繳納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將未繳納部分直接足額支付給施工企業。2019年1月1日前已經代收但尚未撥付或尚未完成撥付的,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現行撥付規定和標準一次性撥付給施工企業。
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于2019年3月31日前梳理出上述項目名稱、應繳納金額、已代收金額、未繳納金額(建設單位應支付金額)、已撥付金額、未撥付金額及撥付標準,并在當地媒體發布公告。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根據公告,核算無誤后,簽訂補充合同,明確建設單位向施工企業應支付金額、支付期限和支付責任;明確施工企業履行施工合同的責任,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應根據工程完成量向建設單位退回相應比例的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施工企業憑補充合同到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撥付手續。以上工作應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跟蹤監管,督促建設單位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將養老保障金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企業。對于不及時、不足額支付的建設單位,按拖欠工程款處理,并記入不良信用信息,實行信用懲戒,切實維護好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收入戶、支出戶、經費戶的撤銷清理及財政票據核銷、銷毀工作。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財政專戶結余資金,由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本著支持行業發展的原則按規定處置。
停止實施主管部門代收、代撥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制度涉及資金管理、賬目清理、財務審計等各個方面,工作時間緊、政策性強,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相關紀律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確保不發生違法、違紀問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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